大和明珠社區停車位管理辦法
大和明珠社區機車停車位使用規定暨抽籤作業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使本大樓地下室一樓公共機車位,得以妥善利用,並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公平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標的物:
社區大樓地下一樓,編號第1至7號之機車停車位。
三、申請使用資格:
社區所有權人住戶或承租戶(以下均稱住戶),每一門牌號碼限申請使用一機車停車位。
四、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間:
1、住戶欲使用公共機車停車位者,請於每年度5月1日起5月31日止,向管委會提出使用申請
2、申請程序,住戶於社區LINE群組提出申請即可,口頭申請不生效力。
3、無論提出申請使用者是否超過7位住戶,管委會均應於每年度6月30日前,進行公平、公正、公開及透明之抽籤程序,抽出所有申請者之使用機車車位編號,及備取使用者之遞補順序。
4、抽籤時若申請住戶未到場,則由管委會代行抽籤。
5、使用期間為 1 年,即自每一年度之7月1日起至翌年6月30日止。
6、中籤住戶應簽立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並申報機車車號,始符合使用資格。如於中籤後三日內未簽立使用同意書,則由備取順位依序遞補之。
7、使用期間若有住戶主動終止使用或經管委會終止使用,則由備取順位依序遞補之。
五、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每一停車位每月收取新台幣 元整之清潔管理費。
(二)收費方式:依社區大樓管理費收費方式併同繳納之。
六、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車輛進入停車場時,住戶應小心注意,若造成車輛損壞者,管委會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住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二)車輛停放時,應依使用之停車格號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
(三)本停車格僅供機車(紅牌及黃牌之重型機車除外)停放之用,不得供非機車停車之任何使用。
(四)住戶使用期間期滿、主動終止使用權或違反本辦法經管委會公告定期催告改善而不改善遭終止使用權時,住戶應即無條件騰空交還車位予管委會,不得藉故拖延。前開定期催告住戶改善之程序,管委會於社區公共欄內公告住戶違規事由與改善期日即視同完成通知。
(五) 依前項規定,住戶應自使用期滿或終止使用之日起至騰空車位交還車位與管委會,住戶若仍占據停車位,則應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臺幣100 元,按日計算,住戶不得異議。
七、因本管理辦法或使用公共機車停車位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違約住戶並應賠償管委會所支出之委任律師費用。
八、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住戶公約等規定辦理。
使用同意書
本人為大和明珠社區大樓公共機車停車位使用人,使用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迄114年6月30日止,本人願切實遵守「大和明珠社區機車停車位停放規定暨抽籤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絕無異議,特立同意書。
(1)、1號停車位使用人 、門牌號碼 樓之 、機車車號
(2)、2號停車位使用人 、門牌號碼 樓之 、機車車號
(3)、3號停車位使用人 、門牌號碼 樓之 、機車車號
(4)、4號停車位使用人 、門牌號碼 樓之 、機車車號
(5)、5號停車位使用人 、門牌號碼 樓之 、機車車號
(6)、6號停車位使用人 、門牌號碼 樓之 、機車車號
(7)、7號停車位使用人 、門牌號碼 樓之 、機車車號